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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市國土房管局市民政局關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13〕281號中其中三、關於家庭成員認定有2條規定,(一)限價商品住房成申請家庭員原則上按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未滿18周歲)子女確定。對成年(年滿18周歲)未婚子女,申請家庭可自行決定是否將其作為限價商品住房申請的家庭成員此條沒有關於申請人的父母為本市以外戶籍或農業戶籍的,可否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規定?而依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津政令第54號)第四十三條規定,限價商品住房由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共同購買的,申請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方可登記為共有人。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人及其父母也是可以共同購買的。因此,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申請人的父母為本市以外戶籍或農業戶籍的,可以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申請限價商品住房。此時,申請限價商品房時,提供的證明材料該具體如何開具?xie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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