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30歲未婚,與父母共同居住,商品房2009年購買,產權所有人為母親,本人共有,並辦理了共有產權證。房屋曾以父母名字辦理過貸款,目前已還清。
根據“津十條”和《關於進一步明確本市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本人與父母應屬不同家庭單位,且房屋為2011年3月前購買。本人名下亦無貸款記錄。
請問如果本人再購買其他商品房,是否可算作首套房?謝謝
小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