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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人要出售和平區沙市道高層房管站片區公產房一處,在房管站來驗房時發現有一處拆改:陽臺和臥室間耳牆去掉改為移門。房管站員工說需要以下任意兩種方式回復原狀後纔能辦理過戶手續:(1)自行恢復原狀並報房管站安全驗收合格後(2)交費後由房管站回復原狀。
需要說明的是早在2006年購買此房時,房屋已經被原房主或再早的房主拆改(我們和原房主的轉讓合同裡面約定了原房主保證未對房屋結構進行拆改的條款),我們接收時房屋就是現在樣子,我們並不知道有拆改的情況存在。顯然,現在讓我們無辜者來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不能體現公平正義的社會基本准則。
我想得到以下解答:1.為什麼當初我們買的房屋沒有回復原狀而現在我們賣時卻要求我們回復原狀?2.房主繳費由房管局來回復原狀的費用是多少,該費用或計算該費用的方法是在什麼文件裡規定的?3.房主自行復原的驗收費用是多少,有沒有文件規定?4.房主繳費請房管局回復原狀的房管局是否開局正式發票並做相應存檔登記?
請相關部門幫助早日解決以上問題為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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