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節日快樂!
昨天我去辦理養老保險暫停時,發現一個問題,請教一下怎麼處理。我是2004年2月至2008年11月在北京工作,在北京單位給交社保,當時天津這邊家裡人也給繳納了,後來北京的社保轉到天津了。由於現在我的社保要從東麗區轉到河東區,社保說要做暫停,昨天去東麗社保辦理暫停時得知,保留了北京轉入部分,而天津那幾年自己繳納的部分被衝掉了,社保系統裡面沒有記錄了,請問我那幾年家人給重復繳納的個人賬戶中的錢,社保局是如何處理的,是就這樣消失了呢,還是要退還本人,那對社保局來說沒什麼,對本人來說幾年的錢數目也不小了。
謝謝,請節後盡快回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