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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區民權門義江裡小區住房一套,本人於2005年購買的二手房,今年賣出,新房主去供熱站過戶時,供熱站說這套房子1998年和1999年欠暖氣費兩年,需要繳納暖氣費和滯納金纔能過戶。現在的問題是,本人於2005年購買了這套二手房之後,供熱站給正常辦理的過戶手續,並未告知我這套房子欠費的事宜,更未提及補繳1998年和1999年取暖費和滯納金一事。現在我認為該項費用不應由我本人承擔,原因有二:第一,供熱站系統有問題,2005年我過戶的時候不顯示欠費,現在新房主過戶的時候顯示欠費,這說明供熱站系統很可能有問題,或者誰能證明他們的系統沒有被修改過?第二,1998年和1999年的取暖費我可以補上,但是滯納金決不應該我來補,因為這不是因為我的原因拖出來的滯納金,是供熱站未及時告訴我有欠費纔導致出現了滯納金,因此,滯納金不應該本人補。
以上的反映的問題,請領導考慮,幫助百姓解決關系切身利益的問題,不要讓“滯納金”寒了老百姓的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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