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趙洪春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2010年6月市人大頒布實施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25條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根據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借鑒我國北方許多城市收取損耗補償費的做法,市建交委會同市發改委研究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印發了《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
暫停供熱用熱戶需向供熱單位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主要基於以下理由:一是,由於供熱系統的特殊性、復雜性,每個用熱戶都是供熱系統的組成部分,停熱對整個系統的運行工況是有影響的,還會影響其他用熱戶的用熱效果。二是,供熱系統建設具有區域性,無論用熱戶是否用熱,都要對設施進行維修和管理,維修和管理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就是用熱戶交納的熱費(或補償費),這樣纔能保障供熱設施的完好和供熱單位的生存發展。三是,現行供熱成本中,包括按用熱負荷佔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應熱量的可變成本兩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佔供熱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慮供熱設施的折舊、維修以及建築公共部分耗熱,盡管與用熱戶是否用熱沒有直接關系,也須有這部分投入,其費用應由全體用熱戶分擔。變動成本是指部分水、電、燃料等費用,用熱戶暫停供熱後,只是減少了變動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維修、折舊等費用不會因某些用戶暫停供熱而減少。
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情況: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並實施)第九條規定:本市城鎮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天津市城鎮居民特困求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價格補助領取證》和所屬區、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本市城鎮戶口的無工作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憑《天津市定期補助人員證》、《天津市定期撫恤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和所屬區、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十條規定:用熱戶永久停熱的,可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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