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65年參加工作,是國企職工.1991年因觸犯刑律判刑,2005年釋放.我1991年以前的工齡是實實在在.黨和政府執行和倡導的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嗎.我借錢已補繳了1998年到2012年的社保,但醫療保險不夠,我的生活很困難,那有錢再繳醫保,今年4月我住院就又借了不少錢,已經陷入了極其困難的境地,只得乞求有關部門幫我解決工齡問題.謝謝了!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齡審定相關政策規定:對參加工作後,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