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戶口回原籍 大隊“強迫”我簽了不享受任何待遇的不平等協議 要不就不讓我回原籍落戶不給開接收證明 協議上我也沒看到任何的印章 請問這樣合法嗎?有法律效力嗎?有人出來管管嗎?我可以去法院申請撤銷嗎?我還有自主權嗎?法律就這麼規定能強迫一個人做違背意願的行為不違法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公安北辰分局專門設有戶籍科,負責相關戶政管理工作。如需進一步諮詢,可直接致電26392131(公安北辰分局戶籍科)。工作人員將根據您的諮詢,給予有針對性的答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區政府
201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