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有一職工母親病逝,後依據津政發〔2008〕17號文件的規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喪葬補助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個月計發”向單位主張支付相關補助費。
請問,對於上述文件的規定是否有更具體的適用標准,例如職工主體資格要求、職工是否應為主要供養人、該死亡直系親屬是否無勞動單位等等。
另外,我在網上瀏覽到某單位針對該文件規定作出內部規定如下:“
1.職工本人必須為主要扶養人。
2.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職工父母、配偶和子女。同時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職工供養的上述直系親屬必須是無工作單位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職工父或母親一方去世,如父和母親雙方都沒有工作單位,由其子女當中的主要扶養人單位發放喪葬補助費;若職工父或母親健在的一方有工作單位,由其工作單位發放喪葬補助費。”
請問該單位的上述規定是否與津政發〔2008〕17號文件內容相衝突,是否違法。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聯系電話解答相關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