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於13年5月份購買的液晶電視機,現仍在保修期內。6月份發生無圖像故障,保修後可以使用;8月份又發生相同故障。經保修人員先後兩次登門換件(更換2種電路板)維修,目前故障依舊。
請教以上情況是否屬於《家電維修三包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
在具體實踐中工商管理部門是如何判定和操作的,依據又是哪些。
附《家電維修三包規定》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謝謝
2013-9-13
已按照三包規定給予詳細解釋。
市工商局12315中心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