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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今天51歲,男。在婚期間(98年)曾賣了本人名下18平米的伙單用於做生意。後來由於經營不善及家庭矛盾,於04年離婚。離婚後本人名下已無存款、無房產。自04年至今,一直靠在外打零工和家裡親戚幫助,租房度日。
我到和平區房管局詢問是否夠條件申請公租房時,被告知由於我之前賣過那套18平米的房子,並且我是獨立戶口,面積已經超了,條件不符合申請公租房。
近日,在天津住房保障網查詢公租房申請資格時,在“第二批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政策解讀”中的第四條“未取得“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如何進行資格認定?”,注意到其中一則,即“申請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家庭成員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已出售或置換住房面積核定計算;住房出售或置換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換住房不認定面積。”
上述這一條中,住房出售或置換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換住房不認定面積。請問,我是否具備申請公租房的權利?
注:申請公租房的其他條款,本人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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