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領導您好,我是東麗區歡坨村的一名村民,我在2004年結婚於2011年因為感情破裂離婚,因為房產都是他父親名下的所以在離婚時我沒有分到房子,由於我沒有房子戶口遷不出來,所以還在他家,我現在只能在村裡租一間簡單的房子居住,現在要拆遷了,本想著能按照華明鎮人口三十平米的政策分的一處居所,可到大隊諮詢得知村裡是以宅基地換房,我沒有換房的資格,想分房就去跟男方家裡溝通,30平米在他家身上,我們要是能那麼好的溝通就不至於離婚了,再說按照現在的政策男方家裡就用房子就能換足夠住的房子不牽扯30平米的事就能換房了,我又去鎮裡拆遷辦諮詢得到的回答是一致的,我想請問有關領導像我這種情況怎麼辦,咱們國家倡導保護弱勢群體,做到老有所養、民有所居。現在我已經居無定所,沒有容身之地,該怎麼辦呢,真如鎮裡拆遷辦領導的話我們就是沒有房子住麼,我們這些弱勢群體只能流浪街頭麼?懇切請求各位領導給予解決,跪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3年9月13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回復如下:
1、金鍾新市鎮與華明、軍糧城新市鎮都是按照《東麗區整體村域房屋拆還遷規定》執行。2、你的問題參照《金鍾新市鎮住宅房屋拆遷還遷政策問答》第26題自行協商解決及《東麗區整體村域房屋拆還遷規定》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執行。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