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河西區土城東逸大廈的業主。東逸大廈的產權證在2009年以辦理,房地證:津 字第 103021116116號,權屬性質:國有;用途: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使用年限:50年;設計用途:非居住
我在網上也查了一下,好像其他商服用地是無法居住的,但是開發商當初是以商住兩用為名義賣給了我們業主,請問其他商服用地可以居住嗎?如果交易,他的稅費是不是會很高?等到50年使用年限一到,後面該如何處理?是需要交很多出讓金嗎?
希望有關部門給予答復,不勝感謝!
尊敬的“ 金光日 ”網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非常重視,立即責成區房管局進行核查。具體情況會有工作人員和您聯系,解釋相關問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和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區政府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