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本人有北辰區安達裡14號樓單元房一套,於2009年1月份通過房屋中介與辰苑物業有限公司(朝陽樓房管站下屬公司,法人陳德江)達成一年租賃合同,租期滿後想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因辰苑公司與租住戶(南倉一拆遷戶)不能達成他們之間解決問題的意願始終不予騰房。物業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強行以三個月一簽短期合同方式續簽長達三年之久不能徹底解決,導致本人女兒結婚不能用房,婚期一拖再拖。在此期間辰苑公司曾提出幾個解決辦法:1、上報區房管局郭學成局長處,未能得到有效答復。2、讓我們自己找黑社會辦租住戶。我們沒有那本事,而且這是國家公職人員應該說的話、辦事理念嗎?3、他們負責起草起訴書請律師走法律程序告他們。這根本就是糊弄局兒,折騰半天不能執行有什麼用?
問題:1、作為國家行政部門,你們不能將你們自己的問題轉嫁到我們無辜老百姓身上,我們著誰惹誰了?2、作為一名平民百姓,如何能夠與國家機關部門抗衡,如何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人唯一訴願:請把我的房子還給我!請領導給予解決,萬分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