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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貴委《津發改價管〔2012〕667號文件》2012年7月1日起本市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按年度周期(當年7月至次年6月)執行;每戶居民全年用電量不超過2640度,電價每度0.49元;全年用電量2641-4800度,電價每度0.54元;全年用電量超過4800度,電價每度0.79元。
合理的用電量和價格是群眾過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之一。貴委667號文件作為試行階梯電價的規定性文件,每戶居民年用電4800(一檔+二檔)度,消費2460元,應是貴委對全市居民用電情況測算後確定的限額,也是定量或叫用電權。不僅是引導居民合理用電,更是保證居民用電價格水平的依據和用電權利的保障。
我是一戶一表用電戶,2012年10月購電2640度(一檔)、2013年5月26日購電2000度(二檔)。8月11日表上還有740度電時,到紅旗路206號國家電網營業廳購電,被銷售人員告知只能購買一檔電884度。我問銷售人員為什麼,並要求出示具體計費辦法或相關細則,他們只能給我貴委的667號文件,強調他們的計算機收費系統就是這樣算。對於884度這個數,他們是這樣解釋的:原來他們6月初查過我家的電表,當時表上還有1955度電,所以用這部分電量先衝減(13-14)年度的一檔購電額度,即2640度-1955度+199度=884度”,199度是二檔電價補償(1955度X二檔電每度0.05元÷0.49元)。
按此計算我在2013至2014年度中減少一檔購電1756度,為此我將被迫大幅度增加三檔電的使用。這首先是侵犯了我的用電權利,增加了我的經濟負擔,其次:電作為商品,我已經購買的商品被強制收回並加以折算,又涉及侵權。
我請求:1、公開本市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收費細則。2、對以上收費計算方法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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