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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褔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本人於2007年9月22日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本人購買被告坐落於南開區南開三馬路與南開二緯路交口東北側翔宇大廈-2-2206號商品房,建築面積為98.16平方米,,開發商應於2008年10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另外,合同第十二條約定,開發商應於初始登記完畢之日起180日為原告辦結房屋權屬登記。
合同簽訂後,本人依約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實際於2010年3月將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一直遲延向房屋管理部門提交辦理初始登記的材料,導致原告至今未辦結房屋權屬登記。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申請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開發商應當自竣工驗收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為開發商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被告遲延履行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了業主們的合法權益。
本人多次找到開發商,要求他麼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均被拒絕,理由是計量報告不合格。我想問一下相關部門,翔宇大廈辦不了產權證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是不是另有隱情?
另外,合同中的產權性質屬於公寓,但沒寫具體產權年限,後經詢問開發商,回答是這個樓盤屬於危改房,所以沒有產權年限,但是據目前了解,好像沒有哪一個商品房是沒有產權年限的,那這個是不是可以認為開發商有欺詐行為?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當初買房時,開發商承諾可以辦戶口也可以遷戶口,但是後來了解,公寓,除非是70年產權,不然落不了也遷不了戶口,開發商說這個樓盤是特批的可以落戶的公寓之一。想請問事情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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