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現在的加班費怎麼算?是按照全市的基本工資標准算?還是按照個人的基本工資算。如果個人基本工資高於全市的最低工資,那麼加班費還按最低標准算合法嗎? 我現在的基本工資是1820。可是加班費是按照1500算的合法嗎
根據相關文件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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