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孫立揚網友:
您好!2010年6月市人大頒布實施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25條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
根據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借鑒我國北方許多城市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的做法,市建交委會同市發改委研究後,印發了《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建公用(2010)1125號]。該《辦法》中第六條規定:暫停用熱期間,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准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0%,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收取,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收取。
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凡辦理暫停供熱用熱戶,在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後,在今後恢復供熱時,不需要繳納其他費用。同樣,以前辦理暫停供熱的用熱戶,以後年度恢復供熱時,在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後,同樣不需要交納其他費用。
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及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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