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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您好:
我是天津市西青區朗庭園公租房6-1-2104的住戶。
2013年5月31日上午7時40分左右,我駕駛車輛(我愛人名下)按照小區內行車標識及規定正常行駛,行駛至小區出口時,小區保安讓我從入口駛出,導致我駕駛的車輛左前輪胎爆胎。保安讓我從小區入口駛出時並未有人指揮,也未擺放任何指示警示牌,我認為天津市南開區朗庭園物業管理中心(下稱:物業中心)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我修車的全部費用。
後我找到物業中心協商此事,協商未果,遂報警,天津市李七莊派出所出警,在民警的主持下我與物業中心達成以下一致調解意見:我自行更換新輪胎,物業中心對我更換新輪胎的損失進行賠付,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五至七天內以給付現金的形式或以抵扣物業費的形式賠付,具體賠付時間聽物業中心電話通知,在賠付時我向物業中心提供修車票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物業中心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後,留存復印件,原件退還。且在同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我在物業中心會議室內按照物業中心工作人員王岩(同音)、劉輝的要求,書寫了情況說明一份,經王岩(同音)和劉輝審核,認為我書寫《說明》的內容符合物業中心的要求及相關規定,讓我回去等信,七天之內與我聯系。
之後物業中心一直未與我聯系,在2013年7月初,我主動與劉輝進行電話聯系,其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說材料不齊全,讓我多次提交材料,通過上門遞交材料和十餘次電話溝通,劉輝告知我終於有結果了,說經理讓我在2013年8月3日上午10時到物業中心找經理,經理當日會把問題解決。
2013年8月3日10時我來到物業中心,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來到了王岩(同音)的辦公室,向王岩(同音)說明來意,王岩(同音)說“周六不辦公,有什麼事周一來”。後經其他工作人員與劉輝聯系,王岩(同音)纔勉強同意接待我。在溝通的過程中王岩(同音)讓我再次提交一份說明,王岩(同音)說“上次你提供的說明不符合我們的要求,你回去打印一份情況說明,別用手寫,提供之後五至七天內再通知你解決。”並且王岩(同音)在接待的過程中態度蠻橫,濫用職權,我向王岩(同音)解釋說,我已經按照劉輝的要求提交了所有材料,劉輝告知我今天來就可以解決。王岩(同音)講“想解決問題嗎,想解決必須聽我的,按我說的辦,不按我說的辦我解決不了,其他工作人員劉輝和潘辰(同音)屬於聘用人員,沒有執法權,他們說的不算,如果你相信他們說的就找他們去解決。不管你找到誰,最後這個問題還得我解決”。我對王岩(同音)的無理要求提出異議,王岩(同音)說“我是南開區執法中隊的,我有執法權,你有意見可以上訪投訴”。
我已經按照劉輝的要求提交了全部的材料,完成了自己的義務。同時,王岩(同音)和劉輝對老百姓來講均是物業中心的工作人員,作為一名普通百姓,無法區分誰有執法權,誰是聘用人員,且本次僅僅是損害賠償問題,並未涉及執法問題,誰有執法權對解決本次糾紛沒有任何異議!!!王岩(同音)在接待過程中未使用規范用語,且態度蠻橫、濫用職權,人為給老百姓制造障礙,違反了相關規定。
以上情況絕非杜撰,物業中心有攝像頭可以查證,請領導進行核實,如需提供相關材料本人願極力配合。
如因王岩(同音)在工作中帶有個人主觀意見或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的行為,導致我通過正當渠道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將通過其他任何途徑進行解決!
盼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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