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我是外地戶籍居民,准備購置天津市河東區卓越淺水灣一套第46層的房子,開發商告知:1號樓是70年產權,民水民電,但是購房合同中必須聲明建築面積與實際房本面積不符,屬自願行為。購房合同面積30平米,實際面積120平米左右,我不理解其中原因,此種行為是否合法,是否能順利辦理房產證,樓盤是什麼性質的立項,能否辦理藍印戶口,房產日後是否有什麼隱患和風險,請領導幫我解困。
謝謝!
楊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