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領導:
您好!
我在西青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了,最近兩年我每月加班都超過100個小時,勞動法規定是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個小時,那超出部分是按150%還是200%付工資呢,我們公司是按綜合工時算。第二個問題是住房公積金一直沒給繳納過,我市是怎麼規定?如果我要是去勞動仲裁起訴,我需要去那帶什麼材料。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保證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少於10小時,同時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在正常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公積金問題不是人力社保部門業務范圍,建議諮詢公積金管理部門。
申請仲裁提供的材料問題,要根據申請的事項確定提供材料。建議具體諮詢勞動爭議仲裁受理部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