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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級工程師,從1981年以來一直從事技術工作,1999年獲得高級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一直擔任相應崗位的技術工作。2008年因為所在單位更名並遷廠,要廢除我無固定期合同,重新簽短期勞動合同。對於單位的決定我不能同意,所以單位就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並按勞動法給予了補償。
單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因工作需要繼續以外派勞務的形式僱傭我。單位讓我和勞動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仍留在原單位從事原來崗位的技術工作直至2011年我年滿60歲退休。
由於我所在的勞動派遣公司在2008年就聲稱沒有能力辦理退休手續,我只好把我的檔案寄托在人力資源公司,並按時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退休時,由人力資源公司通知給我辦理了退休手續,但到那時我纔被告知不能給我按高工辦理退休的手續,只能按一般職工辦理退休。
就這樣我從事30年技術工作,近十二年的高級工程師,最終退休卻沒有享受到高級工程師的待遇。我對此非常不滿意,所以我要投訴。我的理由如下:
1.新的勞動法已經明確,外派勞務人員應該享受和正式職工一樣的待遇,同工同酬。為什麼退休後卻不能享受和原單位正式職工同樣的高工待遇呢?這不是歧視外派務工人員嗎?這與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相違背。
2. 我從事技術工作三十年,高級工程師資格12年,只是在最後的3年多時間裡是以外派勞務的形式在原單位工作。為什麼就與原單位退休高工的待遇不一樣?只因這三年就改變了我過去三十年的技術工作和12年的高工資格嗎?這顯然很不合理。
所以我要求政府相關部門的主管研究我的訴求,恢復我退休後高級工程師的待遇。我可以向領導提供我的全部相關的情況和證件,並保證真實可靠。
我期盼相關領導的答復,使我的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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