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天津市組織部、或和平區委組織部的負責人您好。
市組織部發布的天津市選調生招考簡章明確說明“選調生錄用後,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辦理轉正任職定級手續。”其中簡章所說的公務員錄用規定即為中組發[2008]20號《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明確指出:“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
而連續數年,和平區各單位對和平區的研究生選調生任命為科員,這明顯與國家政策不符。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同時指出,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希望盡快有一個合理的答復,即為:為什麼簡章說法得不到落實?國家政策得不到落實?本人保留繼續向上級責任機關追問的權力。
另外,本人要求給我個人答復的同時,在網上同時給予答復,以讓更多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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