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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12年在空港經濟區購買了萬科新裡程2期房屋一套,日前由開發商代辦產權證,在辦證過程中由於房屋實際面積(檢測機構測量面積)較購買面積少了0.03-0.04平方米,開發商要求我簽訂協議,協議內容為對於差額部分未超過0.5%不予多退少補,並以房屋管理部門要求這樣做為理由,強行要求我們簽訂,否則無法辦理房產證。
我之前與開發商簽訂的天津市限價房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若房屋實際面積與購買面積之差未超過3%時,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處理;超過3%按附加合同執行。而在開發商制定的格式附加合同中規定:實際面積與購買面積之差未超過0.5%時不予進行多退少補。開發商據此不進行退款。
我認為:1.我所購買的房屋上述面積之差未超過3%,理應按合同條款執行多退少補。若出現超出3%的情況纔可參考附加合同。2.附加的格式合同中部分條款實為“霸王條款”有明顯與政府規范合同文本內容向抵觸的條款,理應進行調整。
我的訴求是:1.開發商立刻無條件為我辦理房產證,並退還多收部分房款。2.刪除附加合同中與政府規范合同向抵觸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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