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9月與前妻離婚,當時有萬新村房屋一套,是我前妻名下,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財產未分割,但是前妻在2013年1月未經我同意,采取欺騙手段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該房產轉讓出售,致使我無處可住,我因此與她進入法律訴訟狀態,我是否可以申請公租房,如果可以,我提供不了所有的申請文件,該怎麼辦?
姚春宇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14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