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您好!
我是某單位工作人員,我在2012年入職,我單位與我相同崗位從事相同工作的2012年之前入職的工作人員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5%,2012年開始入職的人員公積金繳存比例降為12%,我們采用相同的公積金基數計算方法,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有違勞動法上“同工同酬”的相關規定?我該如何維權?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准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尊敬的網友:
您好!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的標准只是一個參照的標准,並不是確定的數額。
公積金的問題非人力社保局解釋范疇,建議您撥打公積金熱線12329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