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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購買的首創 香堤苑 住房,已經 按時繳納過 2011, 2012年度供暖費。
根據2010年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的規定,投訴人
於2013年8月6日到雙港供熱站申請 2013年度暫停供熱。
但是該處人員有如下行為,請相關部門依法答復
1. 津南區是否也屬於天津市行政區域,是否執行天津市人大的規定,用戶可以申請停止使用供熱
2. 申訴人作為天津大學教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在辦理手續過程中,使用普通話,而不是天津方言,受到非公平對待。
請問天津市政府或者人大是否有規定,在天津的部分區域或者部門,不允許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語言。如果有,請給出公開的法律依據
3. 雙港供熱站人員,讓申訴人自己找開發商協商供暖費用。
顯然不符合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規定。
如果該供暖設施沒有驗收通過,按照法律,2012, 2012年度不應該收費。相關部門應該退回2011,2012年度的費用,並且通過司法程序對收費企業進行處理。
如果該供暖設施已經通過驗收,應該按照條例規定,在2個供熱期以後,於2013年9月前,允許申訴人申請暫停用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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