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體情況如下:2006.08-2007.07在天津開發區單位(保險2006.08-2007.07),2007.07.16-2012.07.15在北京單位(保險2007.07-2012.06),2012.07-今在天津單位(保險2012.07-今)。請問:(1)北京單位合同起止時間分別與前後兩個單位合同的終止和起始時間有半個月重疊,這樣允許嗎,影響工齡審定嗎?(2)北京合同時間為2007.07.16-2012.07.15,而保險具體繳納時間為2007.07-2012.06,導致北京繳納保險與前面天津開發區繳納的有一個月重疊即2007.07,這樣可以嗎,會影響以後保險轉移續接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