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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領導 您好:
我自98年10月在天津開發區注冊的一私人企業工作,03年纔給我上保險,現在我已在這個單位工作14年了,保險纔上了9年,我要求單位給我補上前5年的保險,可單位卻說那5年我是臨時工,所以不給補保險,也沒時間給我辦理,讓我自己找仲裁去。
我諮詢了1.開發區仲裁說已過兩年時效,不給辦理。
2.開發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說我們只是執行者,不能給你追繳保險。
3.河西區勞動監察部門說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2011年80號文件,推薦我去天津市社險稽核處。
可是根據《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26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
單位不繳納保險,涉及到國家的利益,也給國家造成損失。
由於我已經諮詢了很多部門,這些部門都是已各種借口不給辦理。
我只是個普通老百姓,既沒錢,也沒門路,屬於弱勢群體的一員。
所以只有祈求社保局領導幫助我解決問題,能否與天津市社險稽核處溝通一下,幫助我追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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