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去供熱站繳納2013-2014年度暖氣費,被告知因我前任房主的前任房主有欠繳暖氣費,所以不收我2013-2014年度的暖氣費,讓我補齊前面所有的暖氣費纔能交,請問他們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復如下:《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建公用〔2011〕22號,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如您未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則需由您聯系前房主與您所屬供熱站進行協商,共同解決此問題。
補充一下具體情況,請貴部門再次答復,謝謝!
1、我的前任房主的暖氣費是交了的,未交的是她的前任房主,我根本不認識此人,更無處取得聯系
2、前年入住時,我就和供熱站簽訂了新的供熱合同,兩年來,年年按時交納采暖費,今年卻不予承認,是何道理?
尊敬的黃磊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8月1日
尊敬的黃磊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經天拖南站與您協商達成 一致,已繳納2013-2014年度的采暖費,原前前房主所欠費用待日後解決。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