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3月購買天津武清下朱莊一處住房,第一年采暖費交由小區物業代繳了,請問第二個供暖期能否報停?如能報停需提供哪些資料?謝謝!
尊敬的王繼東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保修期滿後,由供熱單位負責接管供熱設施。
因此,您需要等到保修期滿後,纔能辦理暫停供熱。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