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我入住購買的二手房,11月去麗苑供熱站繳費,供熱站說之前的房主欠費20000元,未清償,不讓我繳費,也不同意和我訂立新的供熱合同。
供熱站要我自行墊付之前房主所欠采暖費,然後讓我要求原房主向我清償。
此處有幾個問題要反映:
1.我並不欠供熱站錢,為何要我墊付,這樣造成債權債務發生轉移?
2.我主動去繳費,供熱站不應以原房主欠費為由,不與我訂立新合同,原房主欠費應有供熱站追討,而不是我。
3.去年因此供熱站給我停止了供熱,大冬天的采暖自我解決,供熱站沒有人性。
尊敬的王耀武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建公用〔2011〕22號,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如您未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則需由您聯系前房主與您所屬供熱站進行協商,共同解決此問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