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一直是單位裡管勞資的 屬於管理層 辦了5年的停薪留職 等到退休去單位拿一些文件看見自己的身份從管理勞資變成了普通工人 這樣也行麼?合法麼?
尊敬的網友:
您好!自1998年年底,用人單位與職工就不得再簽訂停薪留職協議。原停薪留職協議期限屆滿,不得續訂,應按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或辦理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合同變更問題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已辦理退休人員,不在仲裁的受理范圍之內。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人力社保政策,可以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