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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兒子要求天津濱海湖高爾夫球場給帶薪年假,球場不給,其理由是:我公司因經營項目具有季節性,因此執行的是以年為核算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勞動合同已注明(是公司自己決定的,沒有經過勞動局批准,不是綜合計算工時,是標准工時制)在冬季不對外營業時員工集中休封場假(即寒假假期)姜?君每年1—2月份休假28天。根據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四條:(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根據公司回答的理由,我們諮詢了律師,人事管理員,回答是:高爾夫球場冬天沒有人打高爾夫球,不能對外營業,員工休封場假是不得已而為之,它不能認定是寒暑假,高爾夫球場夏天打高爾夫球的人很多,不可能休暑假。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四條講的是:(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是寒假,暑假都休息,不能只休息其中一個,教師纔是休息寒暑假的。所以高爾夫球場冬天沒有人打高爾夫球,不能對外營業,員工休封場假是屬於球場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適用於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第二十七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並且不影響帶薪年休假。不知對否,請認真答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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