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們好:
我聽說市政府有規定,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不能強行將殘疾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解除合同、買斷工齡,將他們推向社會。企業和上級須妥善做好安置殘疾職工的工作。
請問領導是這樣的麼?具體怎樣規定的?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改制企業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