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工商部門接到舉報稱,某超市有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爲。
處理結果:
接到舉報後,工商部門執法人員當日前往現場進行覈查,發現情況屬實,同日立案,並將其尚未銷售的過期達利園派等39種、共計447袋(瓶)食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從無名上門搞批發商處以2655元的價格購進達利園派等39種食品,至進貨時止,這些食品全部已經超過保質期限。2012年5月2日,當事人在該超市內開始經營其所購得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012年5月9日被我局依法查獲,在此期間,當事人共計銷售了價值2000元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獲利200元。當事人尚未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達利園派等39種、共計447袋(瓶)食品的貨值金額爲854.75元,其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共計2854.75元。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安樹生作爲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本應守法經營,但其卻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該行爲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
工商部門於2012年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津工商紅執法聽字【2012】3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紅橋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200元;
二、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達利園派等39種、共計447袋(瓶)食品;
三、罰款2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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