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新區政府相關領導,既然是為了廣大居民用水方便,為什麼我以前買的自來水,還有70多噸,卻不允許我繼續使用了,而要需要重新辦理工商銀行的存折(至少存有300元存款),然後到迎賓園居委會簽訂供水合同?
這樣的小問題,從居委會、前物業公司(裕川物業,也就是曾經賣水給業主的單位,現已退出近3年)、中法自來水公司都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規規矩矩地提前買水,從未欠過水費,到如今,卻強迫我們重新買水。根據居委會下發的通知,如果我們不盡快去居委會簽訂供水合同,就會造成無法給我們供水,這個後果要由我們自己負責。請問這是什麼道理?請問領導能否給我們協調這個事情?我們實在無法從任何一個單位、部門得到一個答復,我們之前已經購買的水,怎樣纔能繼續使用,讓我們這些規矩地按時買水的人沒有損失?
這個問題我已經投訴過了,但是,一直沒有得到任何的答復。這些部門像踢皮球一樣,把我支來支去,讓我無所適從。非常感謝領導的關注。希望盡快得到答復。再次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