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問題:
我在韓國一家電子公司,老板法人有兩個公司,我所在"A公司"要注銷,
要把我們關系轉配到"B公司”,公司說在我們合同上寫明以前在“A"公司
的工齡。
我想諮詢:
1.如果以後涉及到公司不續簽合同,我的“A公司”工齡法律上承認嗎?
2.如果我不同意轉配,公司有權辭退我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之處,可以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