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4月8日,正式入職中津基業(天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應於7月8日轉正,但是公司在7月17日以“尚不具備勝任能力”為由,要求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至8月8日,我本人並不接受這一說法,因為我在工作中並沒有失誤,所以我主動申請解除勞動關系。我想諮詢的問題有四個,一:我在7月8日前未接到任何通知,即沒有轉正通知也沒有解聘通知,可否視為自動轉正,二:公司能否單方面決定延長試用期,這個決定是否合法,三:在7月8日至我離職的這段時間的工資應以什麼標准計算,公司要求繼續按試用期工資計算,四:我能否就上述事實提出勞動仲裁。另外,我已諮詢過公司所在地的區勞動局和12333,解答結果有較大差異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於延長試用期是否屬於二次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過後是否需要履行手續,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建議參看單位的規章制度。就試用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