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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天然氣步入居民生活開始,我就期盼著燃氣公司能為我們“農興樓”安裝天然氣,因為自使用液化氣以來供應商就沒給我們更換過燃氣瓶,真擔心已鏽蝕的燃氣瓶會引發火災或爆炸給家庭帶來災難。由於“農興樓”與其他居民樓不連接,我們未安裝天然氣奔跑了幾年的時間,今年在驚動了縣長的情況下,燃氣公司纔答應為“農興樓”安裝天然氣。安裝天然氣本來是一件高興的事,然而我卻為燃氣公司的霸權規定而失去了使用天然氣的權益。
我們一家三口都屬於“陰虛體質”,又患有高血壓癥,怕熱而耐寒,所以我們沒有接通集體供暖,雖然室中有土暖氣,但是我們以連續四年沒有點火,這是我們已經適應了的生活環境。為了安裝天然氣必須符合的安全標准,我拆掉了並處理了土暖氣,並做了萬一天氣過寒將采取電暖氣加溫的辦法以御寒。我相信這樣的取暖辦法符合使用易燃物需保證沒有明火的安全規定。可是,居民代表告知燃氣公司因為我不符合“用氣戶必須具備集體供暖條件”的安全規定,不予安裝。
對燃氣公司的所謂規定“條件”我不能贊同,把“集體供暖”作為控制明火預防火災的唯一措施是不合理的。我知道的人類取暖的方法最少有以下幾種,加衣被取暖、明火取暖、爐灶取暖、土暖氣取暖、集體供暖、空調供暖、電暖氣供暖等多種方法,其中其中除二、三、四項屬易引發火災的取暖方法外,其餘的應該都是符合防火安全條件的。我想居民有根據自己的身體需要、生活習慣和愛好選擇任何一種具有防火效果的取暖方式,而且居民具備了安全防火的條件,燃氣公司就不應該以任何理由拒絕給居民安裝、供應天然氣。燃氣公司以單一的“集體供暖”為安裝、供應天然氣的強制條件,應該說是霸王條款,侵犯了居民對商品的選擇權、對生活條件和方式的選擇權以及對商品(天然氣)的使用權,這樣的規定是不合理的、是不健全的。
另外,我以為靜海縣燃氣公司在防火問題的處置上存在本末倒置、嚴人寬己的傾向。眾所周知火災的根是火源,第一條件是易燃品,第二條件是火。僅就生活用氣來講,易燃氣體如果不泄露,即使有明火也不可能發生火災或爆炸,這是本,是關鍵。明火、暗火是引發火災的必要條件,是建立在易燃品泄露的條件下,纔會發生作用,故而是末。如果管理好燃氣管道和器具,注意安全操作,做到防止滲漏,那麼火災就不會發生,這其中涉及到了燃氣公司的選擇管道和廚具的質量問題、安檢問題、及對居民安全使用爐灶教育的問題,居民則只是接受教育並安全使用爐灶責任。而燃氣泄露的及早發現,則是預防或減輕火災的最有效手段,采用廉價而有效地燃氣泄露報警器,則不僅可以及時報警、同時可以及時處理隱患,而且可以減少燃氣公司安檢的次數和相關的能源消耗。說句不中聽的話,一旦燃氣出現較大泄露,即使沒有明火,僅僅是開鎖、開關門、走路,都會引燃泄露的氣體,甚或爆炸,難不成為此而要求居民把廚房建在遠離居室的空曠地不成?上述種種都說明防火的關鍵在燃氣公司,他們真的都做好了嗎?最少可以確定他們在安全教育上做得不夠,可能給用戶安裝報警器也沒做到吧?
我寫這些只是就事論事,談出我的看法,我家做飯、炒菜、煮水主要是用電器,我以為電器相對更安全,但也有不足之處,就是不宜連續使用,否則會燒線聯電。所以,我還使用液化氣,用於高壓鍋蒸米飯、爆炒和用時較長的蔬菜的燒制,一年不過用一罐氣。按天燃氣對我的經濟沒多大影響,我看中的是安全。但願燃氣公司能夠站在利民的角度,以科學的態度處理天然氣的安裝、安檢等工作。
靜海縣農興樓2-1-202居民:趙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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