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勞動法實施後,勞部發【1994】481文件第六條是否依然有效,其和新法是否可以疊加使用?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部發【1994】481文件第六條有關醫療補助費的規定仍執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勞動者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如果您還有其他人力社保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