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今年年初購買了一套開發區的二手房。由於第一次購買二手房,在購買時只核對了買賣房的手續及戶口問題,並沒有查暖氣費。在前一陣時間因裝修,我去預交暖氣費時發現原房東欠繳約10年費用。我與原房主聯系,原房主賣房後去了新疆,未聯系上。我去供熱,相關人員告訴我這10年的暖氣費要我一次性補齊,纔能開通,並且還要交滯納金,共計3萬多元。如不交繳不能供熱。
我與他們溝通為什麼10年了,他們不催繳?他們回復:他們催過,也通知過但一直聯系不上。所以這個費用就要由我來承擔。這樣合理嗎?
如果發生欠繳費情況,供熱公司不是應該停氣嗎?為什麼要把這個費用拖10年之久,這是他們的失職,為什麼要我們買房的人來承擔?並且這個供熱費用不是誰享受誰承擔,在此10年間房主不是我,如果他們要這個費用應該找原房東呀!這是他們的失職呀!就因為我是現在的房主就找這要,這樣合理嗎?請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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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新區政府
201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