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潤全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根據2010年6月市人大頒布實施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25條和建公用[2010]1125號文件規定:暫停供熱的用熱戶需向供熱單位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您若在2011年後辦理的停熱,繳納熱能損耗補償費外,恢復用熱時不需要繳納其他費用。若您在2011年以前辦理的停熱手續,應按照以前的政策交納相關費用,即一戶一環系統一次性交納50元/戶;串聯系統按每組暖氣設施30元交納。再加上2011年以後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按照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 建公用[2010]1125號文件,用熱戶有暫停或恢復用熱需求的,應在當年9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若您有2013年開通暖氣的准備,務必在9月30日前到所屬供熱站辦理恢復供熱手續。
如需辦理恢復供熱,您可直接聯系您家所屬的熱力公司華苑供熱站,電話為:27921070。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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