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春蕾巷業主信訪屋頂瓦維修法律依據問題回復如下:
問題1: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物業使用和維護第四十五條‘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屆滿後,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修、養護。’
‘在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問題2:您最初的購房款中是否含有維修基金要視具體情況,天津市曾對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的住宅歸集追繳過公共設施維修基金;您的房屋如果非一手房在過戶的時候可能也被追繳過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法執行《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
問題3:公共部位的維修基金和物業費是兩個概念,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歸集並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的,專項維修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費是物業管理實行的有償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按照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因此物業服務費中不包含公共部位維修資金。武清城區內還遷小區和非外地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小區現執行區房管局和物價局下發的收費標准通知即: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0.5元/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