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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小區屬於居民住宅,2房屋規劃用途為住宅,移動公司在幼兒園和樓頂建設移動通訊信號塔(基站)屬於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的行為。
移動公司在小區居民房內偷偷建造通訊信號塔(基站),屬於商業經營行為,不僅違法規劃,而且在幼兒園旁建立高塔,樓頂上也建了全體居民造成損害。
二、該處基站未經合法審批屬於違法建設。
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產生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應當進行環評,至今我們小區居民未聽說該設施辦理何種審批手續,該設施存續以來亦未向我小區居民聲明該設施的存在和影響。
按照《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劃定的限制區,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物。本意上是嚴格保護居民和幼兒的安全,那麼我們小區是先建設的移動公司後進來安裝基站的,反過來講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在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物附近,不得修建使用大型電磁輻射設施或高頻設備。
同時該辦法規定未取得《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的基站,不得投入正式使用,其所建基站屬於違法建築
三、該處建設侵犯小區居民的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如非小區居民自己無意中發現,可能至今我們小區居民仍然懵然不知,我們在小區門口自發簽名的時候,很多居民方纔知情,如此行為,怎能不令人憤慨。作為國家壟斷經營企業,不帶頭遵守法律,卻如此偷偷摸摸侵害守法公民權益,如此齷齪行為,作為政府職能怎能袖手旁觀。
當然我們屬於正常依法保護權益,也有部分小區居民認為政府無法保護我們利益,主張直接暴力拆除,綜上所述,我們小區居民懇請政府依法保護我們合法權益,當然我們也不排除自力救濟的權力。
網上有很多輻射基站危害的案例,我們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下生命都受到了威脅,難道限價房就受到移動公司的公然蹂躪嗎?請政府為我們做主,救救無辜的老百姓和孩子們,有圖為證,請政府為我們做主圖上為蓋完的就是幼兒園!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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