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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叫於原,因為離婚後孩子隨我生活,需要把孩子的戶口由男方處(河北區鴻順裡派出所)遷到我的戶口所在地。
自2012年4月,離婚判決生效起,我為了孩子的戶口,多次找男方協商,但是男方始終拒絕提供孩子的戶口頁。
因為我沒有孩子的戶口,孩子上不了幼兒園。現在孩子5歲多了,馬上面臨上學的問題。難道因為戶口,孩子就得淪為失學兒童?
河東公安局有這樣的規定:離婚後,如果一方拒絕提供戶口本,可憑該方戶口本所在派出所提供的戶籍證明,遷移戶口。
因為看到上述規定,前些天,我去河北區鴻順裡派出所,請求開具孩子的戶籍證明或補張孩子的戶口頁,值班人員告訴我這事需要聯系負責男方居住地的片警。
今天,我聯系上了負責鴻順裡的片警,說明了我遷戶口時面臨的困難,請求補張孩子的戶口頁或者幫忙做下男方的工作。
片警的答復是:《離婚後,如果一方拒絕提供戶口本,可憑該方戶口本所在派出所提供的戶籍證明,遷移戶口》,沒有這樣的規定;不提供戶口本就補不了戶口頁;派出所不管做男方工作的事,需要自己去找男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起訴男方。
我理解派出所的工作很忙,但是我也是走投無路實在沒有辦法,纔去麻煩派出所的。
請各位領導幫幫我的孩子!
於原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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