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靜海鎮凱通花園F座3-101,該樓2005年建樓,2006建成新通物業收裝修押金1000元,該房為毛坯房,2012年10月我購得此房,交易時向該物業所問物業欠款,並向原先房主所要補齊以往所欠的2010年—2012年的物業款,並交齊2012年至2013年的物業費。因為是毛坯房原先房主有1000元押金,所以少給我1000元的物業費,把裝修押金條轉給我了。2013年6月裝修完畢,向物業所要裝修押金,物業借口法人已換拒絕說:“和他們沒有關系,讓找以前的法人要去,他們接手時明確裝修押金和他們沒有關系也沒賬,但物業費有賬欠多少還多少,而且他們誰的裝修押金都不給”。原先的法人和工作人員是誰我都不知道,公司還是原先的公司,只是人員變了難道就沒有交接手續嗎?我想問問他們這話在理嗎?可不可以成立?請幫我解決這一問題呢?謝謝!
尊敬的“王建剛”網友: 您好!您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具體問題可直接諮詢法律援助中心,聯系電話:28910148。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靜海縣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