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天津公安局領導:
本人弟弟天津靜海戶籍07年畢業的天津大學高職畢業生,畢業當年與天津塘沽(現濱海新區)一家日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後又轉到德資企業,到現在已經在濱海新區工作8年,並已經在漢沽購買商品房居住。現今天津出臺關於放寬的高職落戶政策規定,畢業兩年內原籍靜海與濱海新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遷入濱海新區戶籍,像我弟弟已經畢業當年即與濱海新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工作8年是否也可以參照此政策辦理戶籍遷移,具體流程手續如何?
政策文件見下面附件:
津政辦發 〔2013〕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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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生在津落戶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
生在津落戶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31日
天津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生
在津落戶工作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本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
生)在津落戶工作,充分利用畢業生這一寶貴資源,降低全市人
口平均年齡,增強城市活力,促進天津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實
施辦法。
一、落戶范圍
凡在本市高職院校有集體戶口或入學時戶籍未由原籍遷入學
校集體戶口,畢業2年內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
合同的畢業生,准予在津落戶。凡在入學時戶籍由原籍遷入學校
集體戶口,畢業2年後在津仍未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
(聘用)合同的畢業生,由學校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戶
口遷移證,遷回該畢業生原籍落戶。
二、辦理程序
畢業生提出在津落戶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由所
在單位匯總申報材料集中報市公安局審批。市公安局發放《登記
戶口通知書》或《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畢業生或用人單位到落
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在津落戶手續。
三、申報材料
(一)畢業生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畢業院
校集體(或本人原籍)戶口頁原件及復印件。
(二)用人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及復印件、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市教委核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
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個人)。
(五)落到企業或人纔市場集體戶口的畢業生,提供落戶地
集體戶口首頁原件及復印件;落到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或
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家庭戶口的畢業生,提供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屬近親屬關系的,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戶口簿和居
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親屬同意落戶證明)。
四、職責分工
(一)高職院校負責對本校畢業生在津就業、專業對口以及
在津落戶後流往外地工作等情況做好跟蹤、反饋,並主動配合公
安機關將未在本市就業的畢業生戶口由學校集體戶口遷回該畢業
生原籍。
(二)市教委負責對高職院校的資質進行管理和認定,並及
時向市公安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通報學校變動情況;負責審核畢業
生的畢業資格;為申請在津落戶的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核發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及在津落戶編號。
(三)市公安局負責審批在津就業申請落戶的畢業生戶口,
發放《登記戶口通知書》或《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指導各公安
派出所規范做好辦理畢業生在津落戶工作。
五、入學前戶籍在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海縣和寧河縣
的本市高職院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與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
濱海新區的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准予戶籍遷
移至其單位所在的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落戶。具體工
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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