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外地人,在北京工作。2011年1月在天津武清區購買了商品房,並於2011年4月交清全部房款。由於開發商原因,商品房延至2013年6月方交房。我在前去辦理收房手續時,開發商的人員告知:1、辦理房產證需要180個工作日;2、辦理房產證需提供完稅證明。我從網上了解,天津的限購政策是從2013年3月開始實行,並強調沒有完稅證明不能購房。因此,我個人理解應該不適用於類似與我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我辦理房產證應該不用提交完稅證明,否則,我就根本不具備購房條件。同時根據天津的規定,房產證應在收房之後180個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辦下來。麻煩確認是否如此?謝謝!
餘俊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6月2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