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職工,我們單位在發放節日加班費時,計算300%的節日加班費基數是按全市最低工資標准執行,但是我們每月的應發工資都遠遠的超過全市最低工資標准,我想諮詢一下,應該按哪一個執行?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上述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20日